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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生效 無牌管有槍械元件 最高判囚14年

港府早前將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及機匣等裝置,列入法例「槍械」定義範圍。 港府早前將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及機匣等裝置,列入法例「槍械」定義範圍。
港府早前將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及機匣等裝置,列入法例「槍械」定義範圍。
【本報訊】近年有不法之徒利用法律對「槍械」定義的漏洞,將槍械分拆成件後再運港,繼而組裝成真槍,以逃避規管。港府早前通過修訂《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規例》,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列入法例所監管的「槍械」定義的範圍內。港府表示,有關修訂條例於昨日正式實施。
任何人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
警方早前在警察牌照科網頁上指出,若任何人於《修訂規例》生效前已管有火器元件,又或欲處置該火器元件,必須於上月31日前向警務處處長提交相關的牌照申請,又或授權處長接收和處置該火器元件。逾期辦理者,有機會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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