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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馬路案 尼泊爾女索償 裁判官無交抗辯書敗訴

【本報訊】因涉違規過馬路被票控但最終脫罪的尼泊爾籍女子,於超過90天的「馬拉松式」審訊後,最終於前年被判脫罪。她在案件裁決前先入稟區域法院,向該案的主審裁判官何麗明民事索償,指何錯誤下令要她保釋,及要每天出庭應訊,等於變相將她禁錮於法庭,要求何賠償逾170萬元,成為要求法庭賠償的罕例。何官早前指原告指控無理,申請剔除訴訟;原告則以何沒依期存入抗辯書為由,要求法庭直接判原告一方勝訴。區院法官昨頒下判詞,駁回何官的剔除申請之餘,並指何是故意及無禮地不依期交抗辯書,直接判原告勝訴,而賠償金額則稍後待議。
原告Thapa Kamala,被告是時任東區法院暫委裁判官何麗明。法官在判詞指,被告於申請剔除的文件中,花了大量篇幅解釋她當時有權要求原告交保釋金,但法官認為這並非申請剔除訴訟的重點;法官又指,原告並非完全沒有申索理據。
被告一方又指,若訴訟不被剔除,會破壞法庭審案的司法獨立;且認為原告是有不當目的而提告,想藉此作威脅,令原告在過馬路案中獲脫罪。惟法官指,司法人員並非完全可豁免被提告,要視乎有關決定是否超越其法律權限,而原告亦有權就其權利受損一事進行訴訟。法官因此拒絕被告剔除申請。
賠償金額待議
法官續指,法庭早於2019年6月已頒令被告要在同年7月22日前呈交抗辯書,逾期不能補交,原告亦可藉此申請直接勝訴。法官認為被告是故意及無禮地不遵從呈交抗辯書的命令,因此決定直接頒令原告勝訴,及下令被告要支付原告的訟費;至於賠償金額則稍後再議。案件編號:DCCJ 171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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