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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改革法援體現專業去政治化

特區政府完成檢討本港法律援助制度,將以行政措施方式執行三大改革,堵塞制度被濫用、被壟斷和被政治化等紕漏,更要維護法治和公義的尊嚴,不容出現私相授受、利益輸送,求取善用公帑、加強監察,並在公義與私利之間達致「合適平衡」。法援如此,其他專業服務也該一樣,這才能釋除政治凌駕專業的疑慮和觀感。
疏於監管 任人耍弄
作為法治社會,法援制度是社會穩定的安全閥,可為不熟悉法律、缺乏財務資源的基層和弱勢社群,在公帑可負擔的範圍內提供適切的法律援助服務,確保他們得到應有的法律權益和社會公義。然而,實行已逾50年的法援制度,當局一直只懂「尊重」卻疏於監管,任由「有心人」長期耍弄,令相關機制被濫用和泛政治化,更默許申請人自選律師並形成「半公開」的勢力圈和產業鏈,失職情況明顯,亦引來眾多的問題和爭議。
依法論法,因涉及利益衝突,法援申請人沒有角色和權力去提名代表律師,但法援署卻一直視而不見,並採「尊重」態度,基本接受申請人的提名「建議」,5前年有七成法援個案是由署方指派律師,但今天反過來有七成個案是由申請人提名,特別是「黑暴」的後續訴訟,更出現向個別數間政治立場鮮明律師行傾斜,形成「半寡頭壟斷」的態勢,再加上另行聘用或義務協助的律師團隊,織結了一個利益關係網,令人質疑法援究竟是維護公義還是個別政治利益?
無論如何,這已激化了意識形態「二元分化」,對管治和司法制度帶來挑戰;若不適時改革,將對社會凝聚和諧、培養年輕律師及撥亂反正,都相當不利。
就此,政府提出三大改革措施:第一,在刑事案件方面,署方不准許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指派分配,從根本上截斷這條產業鏈,杜絕私相授受,重新維護公義,避免部分力量或律師坐大。第二,對於民事案件,大律師每年接手處理的個案由最多20宗減至15宗,事務律師則由35宗減至30宗,司法覆核個案上限則分別只有3宗和5宗,減幅雖有限,卻已有助於消除「壟斷」或「打龍通」的質疑。第三,增加法援審批透明度,並且公開更多相關的數據資料,加大公眾的監察力度。
對於有指因與指派律師缺乏互信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其實,法治社會講求的是統一而透明的制度,若有太多單向性的酌情和照顧,或者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出現當值律師和法援律師兩種不同制度,恐會引起不必要的質疑和批評。須強調,任何合資格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都具備足夠的水平和能力,大家都不能按親疏甚至政治立場異同去決定其高低,當局亦須嚴格把關而不能亂開綠燈,不能再讓「爆眼女」、「覆核王」等事件重現。畢竟,這都是對專業和法治的輕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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