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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亂反正:黑不容援

政府趕於現屆立法會會期完結前幾天,才向相關委員會提交文件,提出要改革法律援助制度,包括取消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權提名心儀律師和大律師的做法,改由法律援助署全權指派,以及進一步收緊每名律師及大律師,每年最多可承接的法援案件數目。兩項改革的目的,都是避免案件分派過度集中,被某幾間律師行及資深大律師「玩晒」,以致對被告人、納稅人及本地法律專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其實有關建議早於10年前便有人提出,但一直遭到攬炒派及部分法律界人士強烈反對,聲稱限制被告揀律師及限制律師接案,有違人權自由法治、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云云。當年聽落似乎頭頭是道,但現在看來實為一派胡言!
首先,部分反對者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透過領取法援幫自己友或依賴告政府來搵食,這條「黑暴法援食物鏈」在過去兩年表露無遺,市民由過往半信半疑,變成無人不知。
再者,《基本法》僅訂明市民有權選擇律師,但沒有說過可免費亂用公帑挑選自己最喜愛、最資深、最昂貴的名牌大狀。正如市民去公立醫院求診亦不能揀醫生、入讀資助學校也不能揀班主任,除非你是自費光顧私家醫生或聘用補習老師,那就豐儉由人,貴客自理了。
法援署署長鄺寶昌日前在電台表示,過往被告提名律師或大律師,法援署只是「盡量尊重」而非跟足,「提名權」從來都不存在,因此現在取消也不違《基本法》。對於司法覆核案件,鄺署長亦強調「唔好有感覺,全香港淨係得一個律師或大律師可以處理」,明顯語有所指。問題是,為何就是要等到特區被黑暴摧殘、法治蕩然無存、中央被迫出手訂立《港區國安法》之後,有關官員才忽然瞓醒、忽然變得義正詞嚴呢?
香港的司法亂象叢生,法援是重要一環,包括協助沒有爆眼的「爆眼女」隱瞞病歷以及阻撓警方調查,令相關假新聞遲遲無法澄清。另一經典是委聘本身涉嫌干犯國安法的律師,去為國安法案件的疑犯辯護。還有與「假難民」相關的司法覆核及上訴案件,其律師分派也是高度集中,呃完食物援助再呃法援。因此,今次法援改革雖是賊過興兵、姍姍來遲,但改革進度仍是刻不容緩,務求盡快做到「黑」不容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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