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事觀察:收地改革
當某些法律過時甚至開始窒礙發展,那就是地雷,若不拆掉,稍一不慎就會炸到粉身碎骨。早前筆者《拆牆鬆綁》一文講過還要為很多舊體制、舊規則拆牆鬆綁,今天就比較具體地談談四條需要修改的條例。
一、《城市規劃條例》。條例現時太複雜,不利閱讀和理解內容,需要精簡和理順。而條例對政府的制約過多,應適當放寬,過去就有人惡意對政府提起覆核,造成多個大型基建項目延誤。雖然目前條例第12條已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擁有對城市規劃的修改權,但條文複雜,尤其是覆核程序。為鞏固行政長官的最終決定權,建議將第12(3)條大幅刪減及取消現有第12(4)和(5)條,換上新的第12(4)條,清晰地說明任何涉及新修訂的疑問,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可作最終指示和決定。
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現時條例第3條的「適用範圍」開宗明義說明對政府具有約束力,筆者認為可在條例內加入一項豁免條款,如果得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會特准,可豁免受到條例約束。
三、《收回土地條例》。目前條例第3條說明每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會決定須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根據條例命令收回土地。筆者建議擴闊條文,賦權政府可與原業主達成任何合作發展計劃。另外,在第12(a)條註明不得與《基本法》第105條的公平補償精神相違背。為了呼應上述補償條款修訂,也要修改《城市規劃條例》第4(3)條,說明土地所有人不得因土地規劃改變而向政府索償,但當政府收回土地時,業主可按條例獲得合理賠償。如是者,將補償金額統一提升至土地市場參考價格或引入證券性質的土地債券替代補償機制,讓原業主共同享受參與發展的機遇及成果,達致雙贏。
四、《新界條例》。整個條例須整體大規模修改第9、13和15條或重寫。條例也對原居民的司理和堂等註冊加以種種過時的規定,對活化祖堂地造成阻礙,也窒礙祖堂利益的持續性發展。在某程度而言,那是違背了《基本法》第40條的精神。條例應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處理和解決祖堂土地權益糾紛,委任司理和保護新界原居民傳統的合法權益,包括丁權、殯葬權益、優化小型屋宇計劃及作出適時修訂。
香港的發展滯後太多,不能再在程序上浪費時間!筆者會將建議送至發展局參閱,作為立法會議員向政府提改革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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