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法援3招改革 港府:符合基本法
堵塞漏洞防濫用議員撐撥亂反正
各界屢批法律援助制度存有漏洞,政府檢討法援制度,包括不准許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行政署長鄭鍾偉在昨日的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強調,安排並無違反《基本法》第35條列明市民可選擇律師的權利。議員普遍支持建議有助撥亂反正,議員葛珮帆指出前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中受傷的「爆眼少女」,是「冇爆眼嘅爆眼女」,大家明知她有問題,但仍獲批法援。
法援的3大改革方向包括,針對刑事案件,法援署不准許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20宗減至15宗,事務律師則由35宗減至30宗,當中涉司法覆核的案件,大律師每年可接下最多3宗,事務律師則最多5宗;以及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的數據資料。
過往審批鬆 應公平分配資源
葛珮帆指出,法援一直被濫用多時,香港竟出現司法覆核王郭卓堅,而部分法援申請人另一方面更憑藉612人道支援基金聘請多一位律師。至於議員葉劉淑儀亦指令人感覺審批法援非常寬鬆,「爆眼女」案件中,法官亦多次批評其辯護律師表現差、理據差,並不專業,更經常抹黑警方,認為日後應嚴謹地審批法援申請。身兼律師的議員謝偉俊表示,法援不應用以「養律師」,成為部分律師行的「長期飯票」,同意要公平分配資源。
法援非確保獲心儀律師代表
不過,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代表在會上指上周五(22日)才接獲文件,沒有足夠時間作內部討論。大律師公會名譽秘書馬嘉駿關注司法覆核案件的答辯人主要是政府一方,可以外聘大律師代為答辯。但檢討法援制度下限制律師接案數目,法援申請人成功挑選心儀律師的機會減少,而獲委派的律師資歷亦可能與政府律師有落差,或會影響法援申請人的利益。馬嘉駿亦關注若法援申請人想物色義務的額外代表律師,需得到法援署事先同意,希望署方可公布準則,否則擔心削減年輕大律師跟隨資深的大律師上庭的機會。
法援署署長鄺寶昌回應指,今次並非修改整個法援制度,不牽涉修例,而是更屬於行政措施,並不認為要作大量諮詢,而署方亦心急回應社會訴求。至於鄭鍾偉表示建議刑事案件改由法援署指派律師代表,並無違反《基本法》第35條,他解釋相關權力並非絕對,由於法援牽涉公帑,法援署有權、有責施加合理限制,而法例是保障市民可尋求法援,而非確保市民必定可獲得心儀律師代表。
另外,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亦強調法律援助署指派律師的規定,仍符合《基本法》第35條,因市民可以選擇法援服務或者自行請律師。又表示會盡快落實措施,預計在年底前全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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