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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則鳴:區會依基本法撥亂反正

《基本法》第97條對區議會的功能及作用寫得很明確:「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前提是該條第一句政府「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職權只限涉及地區管理及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協助搜集民意,協助加強監察。另一方面,提供這些服務的公器缺乏由下而上的監察,服務水平每況愈下,食環署前署長劉利群縱容包庇「連儂牆」,防治鼠患、蚊患做得很差也可以升職加薪,便是無王管的寫照。
因此,區議會的改革路向應考慮如何不折不扣貫徹《基本法》的規定,不能逾越非政權性規定,不變形、不走樣地落實《基本法》的原意和要求,可從加大區議會的服務市民的諮詢上,發揮促進和配合政府施政的角色及作用。一、涉及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由行政機關詳細界定)、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的主管官員的升遷,必須考慮及諮詢所管轄區域內區議會的意見。而來自區議會的意見,最少佔評核官員評分三分之一份額。二、為量化區議會對上述4方面服務的意見,區議會可每季度對上述4項服務進行調查監察,實施扣分制的考核,定期召開服務質素的民間諮詢會,提高監察的透明度,回饋市民的意見,使這4大類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共服務有王管。
三、每區市民可透過監察區議員在上述4方面工作的表現,促進每區民生服務的改善。區內團體及居民組織也可發揮對區議員監察角色和作用,做到層層有監察、有問責、有效果。四、立法會必須考慮和參考區議會的監察評分結果,對部門的申請撥款、質詢官員的表現及升遷,以及彈劾不稱職的官員,召開聽證會,配合區議會對層層官員起有效監察和實質諮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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