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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涉違國安 銀行須披露相關財產

【本報訊】香港銀行公會日前更新其與金融管理局合作制訂的《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並加入關於《港區國安法》的處理指引。倘銀行「得知」或「懷疑」有客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控,銀行有義務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的「罪行相關財產」。
金管局回應傳媒時指出,《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年多,當局及銀行公會近日再次安排警方與銀行代表會面,就業界日常業務操作溝通。與今年5月24日披露的對上一個版本相比,金管局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中,加入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指引,解釋其對「罪行相關財產」的定義,以及在甚麼情況下認可機構需予以披露。
呈報需「盡最大努力」
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一節定義的「罪行相關財產」,是指實施或企圖實施、參與或協助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用於/打算用於資助或協助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財產。據實施規則附表3的第5節,當銀行注意到某人因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被逮捕/指控時;和/或當銀行在收到執法機構提供的訊息後,知道或懷疑某項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以上則觸發金融機構的「披露義務」,認可機構必須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指定的人持有之財產或據執法機構提供之訊息相關的財產。財產包含所有種類別的資產,包括其持股比例如何。
據文件指,銀行若發現客戶涉及《港區國安法》,應按照機制提交給聯合財富調查組。當認可金融機構「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與「罪行相關財產」時,將觸發報告義務,應在合理可行下提交報告。當局也新加入一句附註,稱銀行未必完全掌握相關的潛在犯罪性質,銀行呈報需要「盡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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