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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沙田非法集結 青年囚4月

【本報訊】前年11月11日「三罷」行動期間,兩男女被指在沙田參與非法集結及毀壞交通燈,因而被控非法集結及刑毀罪。兩人否認控罪,男被告經審訊後判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昨天在沙田法院被判監4個月。裁判官崔美霞指,男被告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影響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即使是初犯,即時監禁仍然是無可避免。
女被告脫罪 申訟費被拒
20歲男被告王豪旻,與20歲女被告李珮瑜,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及車公廟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王被判罪成,李則罪名不成立。王原本另被控於同日損毀一支交通燈,但裁判官在審訊期間,已裁定該控罪表證不成立,判王刑毀罪不成立。王昨天就該罪申請訟費,裁判官認為刑毀罪涉及的議題是非法集結罪的一部分,兩者不可以切割,拒絕王的訟費申請。李也申請訟費,裁判官考慮到警方拘捕李的地點,及李當日攜帶眼罩、手套及索帶等物品,認為李屬自招嫌疑,故拒絕李的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STCC 303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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