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呃佣近半億 康宏前CEO囚7個月
兩女下屬緩刑 證券公司總經理監5個月
廉政公署控告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下稱康宏)兩名前高層及一名經理,指他們在發行配售債券時,串謀一間證券公司的總經理,表面上安排該證券公司處理配售事宜,卻隱瞞實際配售由康宏的關連公司進行,並支付其中96%的佣金給康宏的關連公司,涉款4,960萬元。上述4人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上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裁定4人兩項串謀詐騙罪成,昨天被判囚4至7個月,其中兩人獲准緩刑18個月,另外兩名康宏前總裁及財務總監被取消董事資格兩至3年。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昨樂見案件取得成果,會續與廉署等執法機構打擊企業欺詐及失當行為。
4名被告依次為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47歲)、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49歲)、康宏前經理黃淑安(42歲),以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易明(51歲)。4名被告被控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串謀詐騙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康宏之前名稱)、其董事局及潛在投資者。麥、陳、黃3名康宏前僱員則另被控於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串謀詐騙聯交所,即隱瞞康宏証券為實際配售的代理。
律師求情指,麥自5歲隨父親來港,曾住在板間房,一直奮鬥,今天的成就得來不易,本是一個為人津津樂道的香港故事,可惜本案令他名譽掃地、前程盡毁,形容麥承受的痛苦及壓力遠比判刑大。陳在案發初期作為一名高齡產婦,專注安胎,加上患產後抑鬱症,一度要靠藥物控制病情。律師又指陳的工作為她帶來弊多於利,包括接二連三的官司,強調陳作為員工履行上司指示無可厚非。並呈上康宏前行政總裁莊偉忠撰寫的求情信,指出陳非貪婪之人。
官:始作俑者需負最大刑責
黃的律師則強調其參與程度低、並非公司管理層,只是按指示聯絡與案相關人士。至於李的角色被動、可取代,對投資者沒構成損失,現已轉投建築行業,沒有重犯機會。
法官指,4名被告均為專業人士,其中3名康宏前員工均有會計師資格。4人必然在知悉情況下參與本案,協議隱瞞有關事宜。正如裁決所指,麥是本案的始作俑者,陳、黃作為下屬半推半就參與,李亦願意配合3人的勾當。法官不接受辯方指麥干犯本案非為個人利益的解釋,指出麥可按正規途徑聘請康宏的關連公司處理債券配售事宜,但間接持有康宏證券股份的麥為了「肥水不流別人田」,決定犯案以獲取較大利益,裁定麥要負最大刑責。至於陳、黃兩人在涉案時段均有個人或家庭困擾,她們沒有個人得益,相信重犯機會低。
法官同意本案對各被告的個人、家庭及事業均造成很大打擊,長達近5年的候審期對各被告構成巨大精神壓力,故酌情減刑兩個月,兩項控罪刑罰同期執行。最終判麥即時監禁7個月,李即時監禁5個月,陳、黃分別判囚5及4個月,但准以緩刑18個月處理。麥、陳分別在3及兩年內不得出任任何公司董事。案件編號:DCCC 65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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