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公眾活動 堅守8不原則
【本報訊】《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賦予警方規管公眾遊行集會示威的權利,港島總區高級警司(行動)廖珈奇坦言,警務人員在公眾活動上「可以說是權力好大的」,因此警方有責任平衡各方利益,作出對公眾最好的決定,他認為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態度一直容忍及克制,他個人就警方專業管理公眾活動歸納了「8個不」的原則,「不偏不倚、不慍不火、不卑不亢、不慌不忙」。
廖珈奇表示,訓練警務人員時會加入管理人群的元素,包括溝通技巧、規劃路線、管理人流等,他承認,雖教學上訓練警員需「情理兼備」,但現實操作的確十分困難。他自己歸納了8個處理的原則,認為處理公眾活動時警方必須公正,保持專業理解他人的感受,不高人一等亦不卑躬屈膝,以及在任何時候皆保持專業,「權力愈大責任愈大,要提醒自己有好多事不要去做」。
細心聆聽溝通 氹掂勞氣伯伯
他又分享自身一次經歷,於2013年8月與時任行政長官落區作地區諮詢工作時,遇到一名示威常客「勞氣伯伯」,當時警方安排了該名伯伯到與往日不同的地點示威,令他情緒激動,持大聲公向執勤警員不停鬧。當時他冷靜以對,用2至3分鐘細心聆聽伯伯的遭遇,嘗試理解對方的感受並加以處理,很快便讓伯伯平復情緒,成功回復秩序。他認為,只要警方多在溝通工作上花時間,「一人行多一步,事情一定會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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