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集會遊行 公眾安全秤先
【本報訊】香港的言論、集會及遊行示威自由受法律保障及規管,而警方有權在平衡利弊後對活動作出規限,甚至反對。多年來處理多場大型公眾活動的高級警司表示,所有法例賦予警方的權力需要極其小心地使用,由於不同人對措施會有不同的演繹,稍有不慎便會把警方的措施看成「阻礙、妨礙、打壓」,因此警方非常重視與公眾活動主辦方溝通,確保活動和平有序且合法情況下進行。
港島總區高級警司(行動)廖珈奇表示,每當有大型的人群聚集,他們又有共同目的,便可定義為公眾活動。而在警務工作的角度,大型人群聚集的危機可以很大,他舉例指,本來大家都知道衝出馬路是違法的,但當人多聚集,「你又出,我又出,大家便會一齊衝出去」,淡化了個人守法意識。
詳細商討細節 與主辦方協調
廖稱,警方在評估公眾活動時主要視乎公眾安全、公共秩序、他人財產及性命安全,以及他人的自由與權利,而當中尤以公眾安全最為重要。警方會把所有元素「放在秤上」評估,若主辦方不滿警方的決定,可再到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處理。
即使公眾活動獲批,警方亦需與活動主辦方商討一系列細節,小至場地的廣播裝置、舞台位置、工作人員數目,大至遊行路線、人流速度等皆會討論,每次警民關係主任及警方公眾聯絡組,都會花長時間與主辦方達成共識。活動開始後,警方亦會與主辦方緊密溝通,作出適切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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