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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撞倒貓狗須停車 違者可罰萬元囚一年

【本報訊】立法會日前三讀通過修訂《道路交通條例》,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並將於下月7日起生效。條例規定司機撞倒貓狗時必須停車,並向警員留下資料,否則須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報警。
未供資料須24小時內報警
根據修訂後的《道路交通條例》,當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有動物受到損害,司機必須停車,並向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涉事司機如因任何理由不提供上述資料,涉事司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報警。如司機在有關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罰款一萬元和監禁12個月;而沒有提供個人資料及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則可處罰款1.5萬元和監禁6個月。
現時《條例》下,動物適用於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而貓隻同狗隻亦新增包括在內。食物及衞生局經公眾諮詢後,修訂《條例》擴大條例,並指近年市民飼養的貓隻和狗隻數目上升,牠們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的風險隨之增加,而貓狗遭車輛撞倒受傷或死亡的意外不時發生,但有司機在發生意外後不顧而去,希望修例後能讓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及時獲得治理,加強保障動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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