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事觀察:公民權力
在黑暴期間,香港四處都是「連儂牆」,食環署不管,有良好市民包括高Sir在內甘願冒險,自發地去清理「連儂牆」,那景象歷歷在目。有街坊問:究竟市民可否自行清理違法展品或制止違法行為?筆者簡單地回答:是可以的!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公民逮捕權是如此規定:「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第101A條說明如何使用武力: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而「可逮捕的罪行」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包括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因此,當任何人見到有人犯了可逮捕的罪行,在見義勇為下他可以行使這條法定權力去拘捕可疑的人,又或者用合理的武力去制止罪行的發生。
筆者最近看到一段視頻,一名男子在鬧市中拆除「法輪功」街站內展示着的「天滅中共」、「停止迫害法輪功」、「中共不代表中國」等標語。按了解,該名男子受夠了2019年的黑暴,再也忍受不了「法輪功」公然在《港區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仍然明目張膽地在鬧市裏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既然政府不作為,他便鼓起勇氣去取締這些違法街站。
現在該名男子被控以刑事毀壞罪,有街坊認為「法輪功」在內地被定性為邪教,在《港區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仍明目張膽在鬧市宣揚危害國家安全,行使公民權力去阻止違法行為時,竟被控告刑事毀壞,那是否黑白不分,是非顛倒?一般而言,公民權不賦予公民權力去破壞別人財產,但上述情況卻又未必毫無道理。任何愛國愛港人士都不想見到自己國家分裂,當愛國愛港人士見到有人煽動分裂祖國,行使公民權力去予以取締,應是合情合理。
須留意2019年黑暴後,中央果斷堵塞特區的國安漏洞,在2020年6月30日頒布《港區國安法》,重點打擊「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第6條更指出維護國家安全和遵守國安法律是特區每一位的共同義務。因此,該名男子除了勇氣可嘉,也是履行國安法律所賦予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形下,律政司應否取消起訴呢?
人人做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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