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區旗區徽條例 履行憲制責任
【本報訊】港府為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的《國旗法》及《國徽法》之相關條文,早前提出《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並獲得立法會通過。
為與該條例及《國歌條例》盡量一致,《施政報告》提出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以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據了解,有關修例將參考《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中有關回收、教育及宣傳等做法。
根據《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列明不論在現實生活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同時訂明不得不適當使用國旗及國徽、所禁止的用途、教育及廣播指引等,例如不得倒掛或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及國徽,及教育局局長須就每日升掛國旗及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向中小及幼兒教育學校發出指引等。
草案料交下屆立會審議
就有關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消息指將跟隨《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做法,例如列明回收受損毀的區旗和區徽方法、有關學校升區旗安排及廣播要求等,亦會參考該條例,豁免非有意侮辱區旗和區徽的人士之法律責任,料局方將於下一屆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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