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開庭 釐清暴動罪法律觀點
【本報訊】自2019年6月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引發連串衝突至今,最少有約750人被控暴動罪,當中有大部分被告仍在候審。終審法院昨天開審處理兩宗暴動案的終審上訴,以釐清一些涉及暴動罪的法律觀點,如被告人是否要身在暴動現場。終院聽完各方的陳詞後,押後判決。上訴人一方指,為避免隨機出現的旁觀者受到牽連,控方必須證明有至少3人集結在一起,他們有共同目的,並作出擾亂失序等行為,而被告人也要在現場行事,法庭才可以判被告人暴動或非法集結罪成。
包括是否身處案發現場
律政司表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控罪條文,均無列明控方要證明被告與其他參與者要有共同目的,控方只需證明被告等至少3人集結在一起,而他們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就中途才加入的人,控方只要證明他們當時身處現場,法庭便可考慮判他們罪成。另外,暴動罪的主腦及教唆者,可能不在犯案現場,即使被告人不在案發現場,控方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有共同犯罪計劃,仍可判被告人罪成。
兩名上訴人分別是盧建民和湯偉雄。盧涉及2016年旺角暴動案,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判囚7年。上訴庭於去年4月駁回盧的上訴,指盧案發時與其他人以擾亂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等方式共同行事,便足以證明盧與其他參與者符合法例所要求的「共同目的」。湯則涉及2019年7月28日的中西區暴動案,因被捕時不在暴動現場而與其妻子杜依蘭一同獲判無罪,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在不改變原審裁決的情況下,要求上訴庭釐清當中的法律觀點,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的觀點,於今年3月裁定不論被告是否在場仍可被判罪成。
案件編號:FACC 6, 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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