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樑不正下樑歪 監管漏洞可作怪
特首林鄭月娥明日將會公布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雖然特區百廢待興,但由於林鄭任期餘下不足一年,就算如何誇下海口大幹特幹,「走數」機會極高,先例可援,當年她競選時承諾修訂防賄例涵蓋特首,較早前已經反口,昨日更爆出前特首梁振英秘密賣股事件,令人慨嘆上樑不正下樑歪,難怪特區官場醜聞爆不停!
梁振英早年曾被揭在競選特首期間,涉以戴德梁行董事身份與澳洲上市公司UGL簽訂協議,並收取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卻未作申報。昨日網媒又引述國際記者組織調查,梁在任內透過兩間離岸公司,持有戴德梁行在日本業務公司「EuroAsia Properties」的30%股權,戴德梁行則持有70%股權。他因UGL事件接受廉署調查期間,在2015年12月出售股權獲20萬英鎊(約230萬港元),疑未有公開申報。梁亦曾出任「EuroAsia Properties」董事,到了他出任特首逾一個月後才正式離職,但未有在行政會議利益申報。
梁在任時申報持有戴德梁行附屬公司的股權,但未有交代細節,備受各界質疑,昨日再度成為新聞焦點。梁沒有公開亮相回應報道,只是在社交平台貼文,振振有詞稱在現時申報制度下,他不必申報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股權變動,只是要求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並稱各地辭任董事手續不同,出任特首前已啟動離任程序。簡單的說,便是有恃無恐,明知現時的申報制度根本奈他不何。
梁振英屢涉申報醜聞
特首利益申報制度的確漏洞處處,情況猶如名存實亡,學者舉例,若有人開設子公司或透過家人進行交易,便可以逃避利益申報。今次若果不是外間調查報告公開,市民永遠不會知道連串事件來龍去脈,真相被活埋。梁振英善於游走在申報制度之間的空隙,涉嫌在任內收取澳洲企業UGL約5,000萬港元未有申報,立法會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事件,議員指梁於調查期間拒絕出席研訊,令委員會無法尋找真相,限於職權範圍,運作一直舉步維艱,最後無奈結束工作並提交報告。
特首卸任後受到「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工作指引」規管,在3年內如從事受薪工作、商業活動要向指定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但2017年,梁振英被揭發未向政府申報出任「一帶一路」及大灣區相關擔保公司的董事,他又被揭發自2019年9月及10月開始,出任兩間公司董事,涉嫌沒有向政府申報,特首辦回覆本報查詢時未有明確答案,更令人覺得事有蹊蹺。
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8條,關於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兩項條文的適用範圍均未有涵蓋行政長官。2012年2月,時任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及利益衝突的事件曝光後,他邀請審計署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對規管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制度進行檢討,有關報告指出特首收取利益在制度上存在漏洞,委員會報告建議政府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特首納入規管,但經歷3任特首,相關建議拖足9年仍未見實行。
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
外號「好打得」的林鄭月娥在2017年競逐特首時,參選政綱中承諾會盡快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條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涵蓋特首,但她上任後一直未見兌現競選承諾。林鄭最近更表明任內不會提出修例,聲稱應顧及特首的憲制地位及身份,並指特首干犯涉及賄賂的行為時,中央政府會處理,明顯是把監管責任像皮球拋向中央,惹來非議之聲不絕。
不知道京官聽了這番說話,有甚麼感受?是否有所託非人之感?行政長官肩負管理特區責任,並享有高度自治,理應克盡己職,在特區內部事務盡力自己解決,既然修改《防止賄賂條例》能夠防範特首受賄,收緊利益申報制度可以加強監管,在本地加緊進行便是,為何還要等中央出手,添煩添憂,是否覺得香港帶給北京的麻煩未夠多?是否有人以為山高皇帝遠,中央未必會介入,便可以安枕無憂?
特首卸任前後,都像受保護動物,有金鐘罩護身。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何況特首只不過是一個小小的地方長官。中央嚴厲打擊貪腐,官位高如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周永康也被制裁,最近前公安部副部長孫力軍及前司法部長傅政華也被查辦,香港的特首為何有特權免受防賄例監管?還是想自抬身價,不把本地司法及執法部門放在眼內,需京官來港問責才低頭?中央要管的是全國14億人的秩序,700萬人的特區,難道監管一個高官也要假外求?
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在特區自然要遵守本地法律,特首當然也不例外,《港區國安法》實行,社會重回正軌,顯見法規的重要性,本地執法部門有「尚方寶劍」,以往的掣肘打破,連過去逍遙法外的黎智英及一眾牛鬼蛇神也能擒下。要令特區法治重新獲得尊重,挽救特首民望,加強監管,修例杜絕漏洞,此其時也。真金不怕洪爐火,行得正,企得正,為何要怕一條防貪法例?難道有人怕變商鞅,有朝一日會作法自斃?
人人做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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