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條例未涵蓋 特首被批無王管
【本報訊】現時《防止賄賂條例》中涉及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及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兩項條文,均未有涵蓋行政長官,外界憂行政長官行為如同「無王管」。特首林鄭月娥曾於競選時及第一份《施政報告》表明會修例,惟遲遲未有行動,事隔3年她反口承認「走數」,強調修例將削弱特首憲制地位。
林鄭:會弱化特首憲制地位
林鄭上任時曾表明會修改《防止賄賂條例》,涵蓋行政長官至該兩項條文。不過,她今年7月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回應議員提問時,竟表明會違背當初競選承諾,拒絕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明言「到今日仍未做到,亦不會做」,亦不希望未來特首修例,因認為修例將衝擊及弱化特首的憲制地位。
翌日她出席電台節目時再為說法解畫,指過往對《憲法》、《基本法》、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掌握不足夠,強調特首須向中央及特區效忠及問責,如過度受公眾問責限制,會削弱特首的憲制地位。
林鄭當時透露在競選特首時亦先後有兩次到廉政公署就投訴接受查問,結果是不用跟進,認為是無理的指控,強調中央政府對於打貪絕不手軟,若然特首非清廉中央必看在眼內,強調特首並不是「無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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