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完善網絡規管 打擊煽動仇恨
立法會本周先後通過了兩項有關打擊網絡罪行的立法建議,其一是《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打擊在未經同意下披露他人的個人資料,以達致他人受損或自己得益的行為,即係俗稱的「起底」行為。草案將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受損的起底行為列為第一級罪行,違者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及罰款10萬元。對於已造成實質傷害,包括嚴重滋擾、威嚇,造成他人身體、心理或財產受損的惡意起底行為,更被列作第二級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及罰款100萬元。
起底行為自互聯網及智能手機興起便常有出現,亦非香港獨有,而是全球各國都正在面對、並且愈趨嚴重的問題。香港的網絡起底行為,起初主要針對政府高官、政治人物及娛樂名人等。到近年的違法佔中及反修例黑暴,起底行為就變得廣泛化和「武器化」,被起底的對象擴展至警員、法官、檢控官、建制派的支持者及相關組織成員,甚至是他們的家人、朋友、同事、公司客戶和供應商等,對相關人士造成極大傷害,並迫使部分人從此在網上及相關社交圈子中消失,達到「滅聲」的效果。
對於一些心智尚未成熟、極需要同學及朋友認同的青年人,被起底後更容易出現嚴重情緒問題。部分青少年為避免被人起底,被迫改變自己的立場,變成支持黑暴和攬炒,甚至不惜以身試法,以求「洗底」及爭取朋輩認同。一些警察的子女,更因為被人起底欺凌而與家人反目。故此,今次立法實屬非常及時和必要,港府的立法建議亦與外國的同類法例相近,已在打擊惡意起底與保障人權自由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修例堵漏 檢控偷拍
第二條草案是《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打擊不同類型的偷拍、偷窺,以及透過互聯網與手機將相關影像廣傳,從而達致性滿足、報復或威嚇勒索等不道德行為。
偷拍與偷窺行為由來已久,但同樣因網絡與手機普及而變得廣泛化及「武器化」,對受害人造成更嚴重和持久的傷害。警方過去引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來檢控有關行為,但其後被法庭裁定無效,因而要修例堵塞漏洞。現行立法建議已經過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深入研究,並得到法律界及關注性罪行團體的廣泛支持。
早前一名女警在打擊海上走私活動時不幸墮海殉職,社會各界都深表惋惜哀悼,但同時有極少數的仇警人士,竟在網上發布一些極為無良、冷血的奚落言論。有關當局應認真檢視,能否引用現行法例來制裁這些無恥之徒,以及更有效地在網上禁制類似的反人性言論。
若現行法例無計可施,便應研究需否修例,例如效法某些海外國家,引入更具針對性的網上煽動仇恨罪,以完善香港的網絡規管,維護社會的和諧、包容與基本人性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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