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君事觀察:英勇執法

水警總區高級督察林婉儀在執行職務期間英勇殉職,令人痛心,全香港市民都在深切哀悼,一起緬懷犧牲的英雄,一路走好!但竟有社會敗類在網上發表煽動言論,還有疑似前區議員、消防員和歌手竟然表示要開香檳慶祝?究竟這些人身體裏流着的是甚麼血?還能稱為人嗎!筆者相信,對於這類煽動仇恨的言行絕不能姑息,警方一定會依法辦事,嚴格追究到底!
作為公眾人士,無論是區議員、公職人員或是歌手,都應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和道德水平,怎能恬不知恥,發表幸災樂禍的言論?這已是涉嫌違法。當被市民質詢時,竟狡辯說甚麼自己不會對相關舉報感擔心,完全是狂妄自大,完全在藐視法紀,這樣的態度令人怒不可遏。連基本做人的底線都沒有了,此等行為必須口誅筆伐,強烈譴責時更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當見到此等敗類如此喪心病狂的言行,簡直令人怒髮衝冠,恨不得他們因此遭到報應。但心裏都在告誡自己要自我控制,不能讓仇恨滋長。別人犯錯,不代表我們可以跟着犯錯。不過,對於煽動仇恨的言論,一定依法辦事,絕不姑息!
香港已經有相關法律。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1):任何人(a)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b)發表煽動文字;或(c)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白紙黑字,清清楚楚。
筆者相信,公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香港每位市民都應積極履行權利和義務,如果見到有人為非作歹,煽動仇恨,特別是涉違《港區國安法》,要積極向警方舉報。《港區國安法》第6條也列明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位市民的共同義務。警方都是講證據和法律依據的,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必會依法追究。
筆者深切關心所有紀律部隊,特別是警務人員在履職時面對的種種危險,亦第一時間和其他立法會議員共商方案,希望可將警務人員的裝備全面提升,確保他們的生命安全。筆者和其他同事都會在立法會提出質詢,鞭策政府及早改善,並向各執法部門表達關懷,在執勤時須加倍注意個人和隊友的安全!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我們,一定全力支持嚴正執法、安全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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