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完約外傭 可留港至明年6月
【本報訊】政府昨宣布延續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應對疫情特殊情況的協助措施,包括延長今年內完約的合約有效期限至明年6月底;彈性考慮外傭延長在港逗留期限的申請;延遲返回原居地度假不超過一年等。
港府表示,容許僱主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勞工處處長現已進一步原則上同意,讓所有在今年12月31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可在僱主及外傭雙方同意下,修改標準僱傭合約第2項的僱傭期,延長合約期限最長6個月,即明年6月30日。如新聘請的外傭未能於上述6個月的延長期內獲安排來港,而僱主須在該6個月的延長期後繼續聘請外傭,僱主應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
須在期限屆滿前8周內申請
現行制度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跟相同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可向入境處申請延遲返回原居地。有關延遲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一年為限。
若外傭未能在上述的一年期內返回原居地,政府會因應新冠疫情進一步延長相關彈性安排,可在其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上述彈性安排須由僱傭雙方同意,並在外傭逗留期限屆滿前8周內遞交。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情況,在有需要時檢視上述措施及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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