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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搶官文件案 梁國雄終極敗訴

梁國雄於2016年在立法會涉嫌搶去官員文件,使會議無法進行。 梁國雄於2016年在立法會涉嫌搶去官員文件,使會議無法進行。
梁國雄於2016年在立法會涉嫌搶去官員文件,使會議無法進行。
議員擾亂秩序 不享檢控豁免權
因涉及多宗非法遊行案而正在監獄服刑的「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仍為立法會議員時,涉嫌在會議進行時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他被控藐視立法會罪,但裁判官在審訊期間,以控罪條文不能用來檢控議員,將案件無限期擱置。上訴庭去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議員在本案中的行為不受特權條例保障,案件須發還進行正式審訊。不過,梁國雄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5名終院法官昨天頒判詞,一致駁回梁國雄的上訴,裁定議員擾亂立法會秩序,使會議無法進行,不享有檢控豁免權,法庭也能對該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判決牽連多名泛民案件
上訴人是梁國雄,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今次上訴的主要爭議是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中的行為是否受特權條例的保障,而多名被控藐視立法會或在立法會內襲擊他人的時任議員,都會受到今次判決的影響,他們包括胡志偉、林卓廷、尹兆堅、黃碧雲、梁耀忠、區諾軒、朱凱廸、范國威、陳志全、郭家麒、張超雄等,他們涉及的案件會分別於10月4日或11月30日再提訊,以等待今次終審判決。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在聆訊中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議員在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制裁,議員在會議上的行為同樣享有刑責豁免的特權,而立法會自有《議事規則》等方法自行處理議會內部秩序,毋須法庭干預。答辯人則指,香港回歸後,立法會已將部分權力移交法庭,包括讓法庭去衡量某人士在議會上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法庭不能干預立法會內的違法行為,便會有漏洞。
特權法僅保障言論自由
終院在判詞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旨在保障立法會內的言論及辯論自由,讓議員可於不受干預的情況下表達意見,並創造一個安全和莊重的環境,讓立法會可在不受干擾或擾亂的情況下履行憲法職能,任何不屬發表言論或辯論的行為,均不屬條例下所指的特權範圍。據控方案情所指,上訴人在辯論進行期間,搶走屬於別人的物品,擾亂秩序,使會議無法進行,這些行為超出了特權範圍,不能享有檢控豁免權。
對於上訴人指法庭毋須干預議會內部事宜,終院認為,法庭有權決定立法機關所享有的特權範圍,而立法會就某特定事件展開內部紀律程序,這應是律政司提出檢控前所考慮的因素,這樣不構成重疊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FACC 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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