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女溺斃會所泳池 父涉疏忽照顧被捕
屋苑住客質疑救生員失職
馬鞍山7歲女溺斃,父親涉疏忽照顧被捕。一名7歲女童前日隨家人到帝琴灣會所與親友聚會,怎料樂極生悲,女童在泳池遊玩期間遇溺,在場泳客將女童救起,由救生員進行急救,惜送院搶救後終告不治,警方經調查後,以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拘捕女童的父親。有法律界人士指,根據法例,16歲以下兒童須由成年人負責看管,該成年人可是其家長、監護人、外傭甚至是鄰居,故當兒童發生意外,負責看管者須承擔法律責任。
泳客救起交救生員急救
事發前日下午,涉事的7歲女童跟隨姓李(38歲)父親在內的家人,前往馬鞍山帝琴灣凱琴居會所與親友聚會玩耍,期間有成人陪同多名小童到涉事泳池戲水。至當日傍晚6時許,李父發現其女兒失去蹤影,未幾便有泳客發現女童沉入水中,隨即將她救起,惟女童已陷入昏迷,在場救生員為她進行急救,稍後交由救護車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搶救,惜返魂乏術。
警方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後,相信事件沒有可疑,女童死因有待驗屍確定,警方並以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拘捕女童父親,案件交由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據了解,涉事泳池面積25米乘25米,設淺水區及深水區,水深0.8米至1.4米,並安排兩名救生員同時在場當值。
居民:救生員坐入口玩手機
但有自稱屋苑居民質疑泳池救生員,大部分時間僅一人出現,且長期離開瞭望台,不時坐在泳池入口泳客座椅位置,離泳池中央約15米,更長期使用手機。居民亦透露,較早前曾有多名住客向管理處及香港拯溺總會投訴,惟情況未有明顯改善。
帝琴灣凱琴居服務處發言人表示,就屋苑內發生的不幸事件深感痛心,向死者親友致以深切慰問,並會提供一切可行的協助。該服務處方一直按照《泳池規例》及相關法例的要求,安排持有有效救生及急救合資格證明書的救生員當值,為泳客提供適時協助。由於事件已交由執法部門調查,該服務處會全力配合及提供一切所需協助。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需時刻看管其不足16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看管人可以是其家長、監護人、外傭甚至是鄰居,故當兒童發生意外,負責看管者須承擔法律責任。若干犯「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而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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