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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暴動案 18歲仔4罪共囚57月

被告陳鎮顯(紅衣者)案發時試圖奪去警員的霰彈槍。 被告陳鎮顯(紅衣者)案發時試圖奪去警員的霰彈槍。
被告陳鎮顯(紅衣者)案發時試圖奪去警員的霰彈槍。
【本報訊】上水廣場附近於前年年尾發生滋擾和圍毆途人事件,一名男學生被警方追截期間激烈掙扎,更試圖奪去警員的霰彈槍,其手指更碰到霰彈槍的扳機位置並3度扣下扳機。他暴動、抗拒警務人員、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共4罪成立,區院法官姚勳智昨天判刑時斥責被告的行為鹵莽及罔顧法紀,被告隨意傷害途人,亦是前線主動角色,並鼓吹他人參與,若非霰彈槍當時槍未有上膛及鎖上保險鎖,後果將不堪設想,考慮到他案發時只有16歲,他候審期間努力學習,加上重犯機會低,4罪共判監4年9個月。
現年18歲的被告陳鎮顯於開審前已承認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行人天橋抗拒警員20614及24201。
圖搶警員霰彈槍
陳經審訊後再被判暴動和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成立,指他於同日在上水廣場行人天橋參與暴動,以及於同日在在上水廣場2樓企圖管有一支警用霰彈槍。
辯方求情稱,被告患有過度活躍、語言及肌肉發展遲緩,但仍努力學習。被告在求情信稱明白做了未經深思熟慮的行為,對受影響的人士致歉,其父母親友亦有撰信讚揚他本性善良,有禮及有責任心。被告事後已後悔,希望日後亦能繼續學業,以溫和方法令社會進步。
大埔警區總督察(刑事)宋程慧指,警方歡迎法庭裁決,認為裁決反映事件的嚴重性及暴力程度,並具阻嚇力,希望年輕人切勿以身試法,警方將會對一切暴力行為果斷執法追究到底。案件編號:DCCC 635/2020
陳鎮顯4項罪名成立,共判監4年9個月。陳鎮顯4項罪名成立,共判監4年9個月。
陳鎮顯4項罪名成立,共判監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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