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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間單位定義太闊 政府再解畫 自住物業出租空房可獲豁免

政府建議將「家庭成員」定義擴大至租戶的「祖父母」和「成年孫子女」。 政府建議將「家庭成員」定義擴大至租戶的「祖父母」和「成年孫子女」。
政府建議將「家庭成員」定義擴大至租戶的「祖父母」和「成年孫子女」。
【本報訊】立法會《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早前多次召開會議,會上有議員指出《條例草案》將「分間單位」定義訂立得太廣闊,並曾要求政府進一步解釋受規管單位的定義。港府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若業主在自住物業內出租空餘睡房,並符合特定條件的租賃,將可豁除於劏房租管的適用範圍。
港府昨於文件指出理解大眾提出的關注,並建議若業主居住在單位內,只出租單位內一個房間或部分剩餘的房間,同時符合相關租賃的條件,便可豁除於條例適用範圍之外。
「家庭成員」定義擴至祖孫輩
此外,有議員曾提出建議將《條例草案》下「家庭成員」的定義範圍,擴大至「組成住戶而共同居住的人士」,惟港府稱聽取法案委員會委員意見及平衡各項因素後,只建議將「家庭成員」的定義,由只包括租戶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擴大至租戶的「祖父母和成年孫子女」。當局並解釋「成年子女」的定義為「被領養的成年子女」、「繼成年子女」和「非婚生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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