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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棕地建垃圾山 霸官地害民生

新界有很多棕地被人違規經營廢料回收場,近日有環團發現最少有35個棕地工場涉違規作業,總面積逾20公頃,面積相當於一個維園。其中元朗厦村雞伯嶺路一帶,多個工場出現巨型垃圾山,夾雜大量五金廢料、電子垃圾等,每座垃圾山高5至8米,其中一個工場更堆放9座垃圾山。部分垃圾山涉違規發展及非法霸佔官地,距離最近民居僅68米,嚴重破壞環境生態,影響公眾衞生。
但是政府「扮盲」,縱容棕地非法作業,而垃圾山釋放的金屬粉塵,影響環境及居民健康。政府部門卻歎慢板。規劃署稱,雞伯嶺附近堆起「垃圾山」的4個地點,相關規劃許可已屆滿及被撤銷;另一雞伯嶺附近懷疑廢金屬存放場則涉「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城規會從未批准規劃申請;署方稱將跟進,如有足夠證據會採取執管行動。
地政總署表示,如發現非法佔用官地會採取土地管制行動;又稱雞伯嶺路附近部分土地屬洪水橋新發展區第一期工程範圍,涉及的私人土地已復歸政府,已通知業務經營者9月30日前遷出,限期屆滿後會清理土地展開工程。
粉塵滿天 破壞環境
環保署稱,已經向雞伯嶺路、厦村、流浮山及橫洲等6個儲存場地發出空氣污染消減通知,要求完整遮蓋儲存物料堆,避免塵埃沙礫飛散。
垃圾山屬進口鋁廢碎料,在港進行分揀、去油、拋光等程序再轉售外地,估計單以雞伯嶺路工場的垃圾山,鋁廢料達逾5.1萬噸,價值逾7.5億元。分揀後剩餘的大量垃圾如塑膠廢料、電路板等將運送至堆填區,對本港環境造成極大負擔。工場無上蓋過濾系統,當機械在垃圾山運作時,會揚起黃色氣體及金屬粉塵,附近泥土驗出重金屬。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4條,除非根據許可證、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否則不得佔用未批租土地。按照第6(4AA)條,任何人如犯佔用未批租土地,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非法佔用情況在通知期屆滿後仍無間斷地存在,即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每一日另處罰款最高5萬元。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16A條,如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擺放廢物,或促使或准許廢物被擺放於任何地方,除非該人有合法權限或辯解,或有該地方的任何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的許可,否則該人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第二次定罪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每天另處罰款一萬元。
土地業權人必須遵守相關地契訂明的條款,呼籲市民留意租用的農地構築物是否違契或違法,避免日後當局取締該等構築物時,蒙受損失及負上法律責任。敦促政府嚴正執法及修復受污染棕地作公共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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