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立沒有保護罪 醫護教師不獲豁免
保護弱小 若致受害人死亡可囚20年
法律改革委員會昨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侵害人身罪條例》加入「沒有保護罪」,若父母或照顧者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傷害,即需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假如受害人死亡,被告罪成可處監禁20年;而受害人若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狀態,被告罪成可處監禁15年。
法改會昨發表擬立新法例的相關報告書。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指,新例是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即長者、身體或精神殘疾人士等,以免有關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由於新例是基於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而產生,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關的「非法作為或忽略」。
被告人可以是負照顧責任機構
報告書提到,罪行應適用被告人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傷害,而被告人的主觀角度會在考慮之內。另外,新例亦包含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其嚴重程度在有關情況下足以支持施以刑罰。當中被告人可以是受害者所屬住戶的成員,以及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人,例如該人經常且長時間探訪某住戶。報告指,委員會認為與受害人住所非常接近,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人士,應對受害人施加照顧責任。
另外,新例被告人亦可以屬於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報告書強調,不同意新例豁免醫護專業人員、監獄人員、入境事務主任、警務人員、教師和學校人員,以及照顧者和照顧機構。法改會指,要求上述人士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並非無理,換言之如果他們能達到其專業謹慎標準,便不會負上法律責任。另外,報告書指傷害定義除了身體傷害外,亦應包括心理或精神傷害。
至於新例會否對安老院舍前線人員構成工作壓力。小組委員會成員馬宣立強調,新例並非針對任何界別人士,亦了解員工有所憂慮,但若明知有院友受到嚴重傷害且無人理會,最後令情況變差,甚至死亡,「很老實說,社會無理由不追究有關責任,員工也好,管理層也好。」委員會又指,若遇到有人受傷害,向上司報告和召喚救護車,已經履行了保護責任,不一定首要選擇報警才屬「合理程序」。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