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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租客索「利是」銷售主任認罪

【本報訊】物業投資公司前銷售主任承認於前年就一幢工業大廈的車位租賃事宜,向一名租客索取「利是」。他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暫委裁判官黃向戎將案件押後兩星期,至9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負責車位租務 要求收$3000
涉案68歲被告林偉平,案發時於華廈地產有限公司任職銷售主任。據案情透露,被告負責火炭豐盛工業中心逾10個車位的租務。每個車位月租約3,000港元,而被告可酌情減收100至200元租金。
案情續指,該工業中心一名租客在2019年8月向管理處查詢車位租賃事宜。數日後被告向該租客表示,有一個月租3,300元的車位可供出租。該租客查詢租金可否便宜一點,被告則表示會嘗試降低租金,並向對方索取3,000元「利是」。該租客即時拒絕被告的要求,並決定不租用有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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