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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消防屋署代辦工程 條例修訂冀明年諮詢

【本報訊】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修訂《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代沒有能力符合《條例》要求的舊式目標樓宇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代辦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向他們收回有關費用。會上大部分議員均同意修訂,並在立法時間、具體罰則,及實行細節上提出意見。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上表示,現時目標是就修例在下年進行公眾諮詢,其後草擬條文,並在2023年提交至立法會審議。
助舊樓業主改善消防設備
鄧炳強表示,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分別就所規管的樓宇消防安全措施,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截至今年7月底,消防處已向業主或佔用人發出超過230,600張指示,而已獲業主及/或佔用人遵從或已獲撤銷的「指示」比率接近40%。議員何君堯在會上建議,當局可賦權予市區重建局,讓他們統合考慮樓宇進行工程的必要性。另外,何亦建議在收取款項時,若涉及較年老的業主,可以考慮安老按揭計劃的模式,協助長者在支付樓宇維修費用同時,亦可有安老之所。
議員麥美娟提到,不少業主在收到相關指示後「唔係唔想做,而係唔識做」,不少年老業主感到十分徬徨,亦不知道如何可以組成業主立案法團,因此認為在修例的同時,政府亦應設立相應的配套,協助舊樓管理。議員柯創盛則稱,針對一些收到指示多年仍持續拖延的法團,「有能力而又唔肯做」,當局應當果斷執法,並建議局方加強就修例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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