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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生涉警署外縱火 官質疑「罔顧生命」指控

去年4月1日大埔警署被人投擲燃燒物。 去年4月1日大埔警署被人投擲燃燒物。
去年4月1日大埔警署被人投擲燃燒物。
【本報訊】大埔警署於去年4月1日被人投擲燃燒物,警方事後控告3名懷疑涉案中學生有意圖而縱火罪,其中兩名被告原本打算認罪,但法官林偉權在法庭觀看事發片段後,質疑控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們罪成,要求律政司花時間審視片段中的證據,律政司其後派人到法庭,表示會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們,辯方則表示兩名被告擬改為不認罪,但需時間索取指示,法官押後至續審。
3名被告依次為18歲的曾華錕和羅聶峰,以及16歲的郭姓男生。他們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指3人在2020年4月1日在大埔新界北警察總部外,用火損毀該總部的外牆及大閘,及罔顧一名警員的生命會否受到危害。郭否認控罪,曾、羅兩人則擬認罪。另外,曾、羅也打算承認襲警罪,指他們分別襲擊一名警長及一名高級警員。
要求律政司花時間審視片段
法官表示,縱火控罪中所提及的警員,在事發時十分鎮靜,並與燃燒物落點有一段距離,火勢亦不大,質疑上述情況如何「罔顧」警員的生命。控方外聘主控官索取律政司指示後,表示欲申請修改控罪詳情,把一名警員改為「警署所有警員」。控方又指,律政司認為該處為停車場出入口,「有車就有人」。法官指律政司的想法令人費解,指「嗰度空空曠曠停車場」,要求律政司花時間審視片段證據,而不是以花巧方法來解決問題,否則「咁點會令檢控工作進步呢?」律政司之後再派人到法庭解釋檢控基礎。案件編號:DCCC 8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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