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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扣入警槍扳機位 男生暴動罪成

被告陳鎮顯 被告陳鎮顯
被告陳鎮顯
【本報訊】上水廣場外的天橋於前年底發生衝突,警方追截一名當時16歲的男學生期間遇到反抗掙扎,該名男學生更捉着警員的霰彈槍,用手指扣入扳機位置。他早前承認兩項抗拒警員罪,但否認另外3項控罪。案件經審訊後,區院法官姚勳智昨天裁定被告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但襲警罪不成立。法官明言監禁將是合適刑罰,被告須還押至本月23日候懲,期間會索取其背景報告。
與警糾纏 圖搶霰彈槍
被告陳鎮顯現年19歲。案情指,2019年12月28日下午,約有50人在上水廣場天橋聚集,部分人穿黑衣及戴口罩,並向途人作出滋擾行為,被告亦在現場。有途人用手機拍攝時,遭人包圍及要求刪照片,被告打開啡色雨傘作遮擋,又曾用手箍該途人的頸。
警員其後到場,並追截被告,期間一名手持霰彈槍的警員與被告糾纏期間,被告手捉霰彈槍柄及用力搶奪,又把左手食指扣入槍的扳機位置連續拉了3下,但因槍被保險鎖鎖上及彈藥未上膛而未能成功開槍。最終被告被警員施以胡椒噴霧制服。
法官裁決指,比對片段、截圖及證人證供,毫無疑問被告就是該施襲者。片段亦清楚顯示被告曾拿着警員長槍的槍柄,手指更清楚地已扣入扳機位置,這絕非意外碰觸,因而裁定被告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罪成。襲警罪方面,法官認為兩名警員的證供有所分歧及混亂,與他們的記事冊紀錄不符,片段亦未有拍到襲警的情況,故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6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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