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管制傾斜業主 劏房戶隨時冇屋住
二房東租期滿 未完約都要搬
政府擬立法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立法會《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討論有關的條例修訂草案。根據草案,若劏房由二房東經營,當二房東與大業主無法續約時,二房東與劏房戶的租約亦會結束,即劏房戶未能受惠於租管下的4年租住權保障。有議員擔心劏房戶議價能力低,若大業主與二房東租期突然完結,劏房戶無法在短時間內尋覓新選址,認為草案對劏房戶保障不足。運輸及房屋局回應指大業主收樓需時,相信劏房戶有足夠時間尋覓新地方搬遷。
議員郭偉强會上質疑目前草案並沒有要求二房東必須向劏房戶交代與大業主的租期,若大業主與二房東的租期較二房東與劏房戶的租期短,劏房戶則需提早在租期內搬走,或會出現劏房戶無家可歸的情況,認為草案需要求二房東向劏房戶交代與大業主的租期。
寬限期得60日 運房局稱足夠
運房局助理署長(劏房租務管制)陳納思回應指,大業主收樓需向法庭提出申請,手續需約4至5個月。當大業主獲法庭批核後,亦需在當眼地方張貼告示3天,並設有60日寬限期,認為時間寬鬆,足夠劏房戶尋覓新地方居住。同時,運房局亦指租戶有責任在承租前向二房東或業主查詢有關細節,以保障自己。
另外,根據目前草案,若業主沒有維修住所的相關設施,租客可終止租賃,就此有議員擔心對劏房戶支援不足。陳納思則指,在實際情況下,相信租客或會先自行維修,然後再向業主追討費用。
倘業主拒維修 租戶可告侵擾
陳又指,若業主仍不願意支付金額,有需要時,租戶可付諸法律途徑追討。若業主持續不提供維修服務,則有可能會觸犯條例草案中的「侵擾」罪行。
會上亦談及早前三讀通過的垃圾徵費草案,有議員問及業主能否向租客收取相關費用,運房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回應指,按照條文,業主不能收取支付租金、租金按金等以外的雜費,包括垃圾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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