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舊廈爆渠養鼠 散播疫症害民
香港仍有大量舊式大廈,當中有不少所謂「三無大廈」,即是沒有業主立案法團、無居民組織或管理公司,大廈欠缺管理,存在保安、衞生、消防安全及大廈維修等問題,加上劏房林立,渠管亂駁,老鼠出沒,形成防疫缺口,容易散播病毒,隨時爆發第5波疫情,情況令人擔憂。
有報章揭發多區大廈渠管縱橫交錯、後巷垃圾堆積如山,土瓜灣、觀塘、旺角、深水埗等更是衞生黑點,舊樓後巷簷篷及天井都是棄置口罩等垃圾,亦有老鼠伏屍。近日發現深水埗一所大廈,外觀沒甚不妥,內裏卻藏污納垢,天井及後樓梯堆積棄置物件和垃圾,浸泡在糞渠漏下的污水,又濕又臭,老鼠亂竄,居民直指多次塞渠導致糞水倒灌,髒亂仿似鬼域,居民直言「不是人住」,國際城市背後不堪入目。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
按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31條,如有人在任何處所,或從任何處所犯了第4(1)或(14)或4A條所訂罪行,則實際佔用該處所的人,可判處與實際犯罪者一樣的刑罰,除非實際犯罪者已首先被起訴定罪;但如住宅是分單位出租的,而有關的罪行在其中一個單位或從其中一個單位發生,則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產生對該單位的佔用人以外的其他人施加法律責任的效果。
政府部門 各自為政
任何人如有責任清除髒物或阻礙物,或辦理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其他事項,警務處處長可行使《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32條賦予的權力訂出限期,規定該人在限期內進行上述工作;如該人不遵從規定,則警務處處長可安排他人清除該等髒物或阻礙物,或親自或安排他人辦理上述的其他事項,並且可以依法向相關人士追討清除髒物或阻礙物的費用。
事實上,住戶只能向政府部門反映,但部門各自為政,缺乏統籌,政策軟弱無力,部門跟進未能治標,食環署只發信警告或罰款,根本於事無補,難助三無大廈重回正軌。審計署去年批評民政事務總署委聘承辦商協助三無大廈設立法團,9年來5,255幢只有536幢達標,實在差強人意。
衞生和防疫是頭等大事,食環署卻把關不力,每況愈下;食衞局局長責無旁貸,連老鼠都治不好,也沒有打擊衞生黑點,令人質疑如何靠她帶領對抗世紀疫症,三無大廈正是香港的縮影,促請食衞局局長拿出勇氣、智慧、能力整治懶散的食環署,積極解決本港的衞生防疫問題,否則請她以大局為重,退位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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