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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準則過時 事隔22載再修訂

【本報訊】任何擬於香港上映的影片,均須送呈電影檢查監督。《電影檢查條例》現時是根據影片的暴力、恐怖、不雅用語、種族等條件為影片審查及分級。而分級判斷並不包括涉及國家安全內容。過往甚少出現審視後不允許上映的情況,最多是要求刪減或評為三級。任何人倘對監督或檢查員的決定感到不滿,可要求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覆核有關決定。
以暴力罪惡色情等分級
《電影檢查條例》於1999年完成上一輪的修訂,《條例》規定,由電影檢查監督委派檢查員觀看有關影片,根據影片的各項內容,包括影片是否描繪暴力、罪惡、性事及令人厭惡的言語及行為等事項,再決定可否核准該影片上映,如影片獲核准上映則須決定該影片的適當級別。
根據上述考慮條件,《電影檢查條例》下在港放映的電影可分為三級制,第I級影片適合任何年齡人士觀看;第IIA級影片為兒童不宜;第IIB級影片為青少年及兒童不宜;第III級影片只准18歲或以上人士觀看。第IIA及IIB級屬勸喻性質,但第III級影片的年齡限制屬法定限制。
按照現行做法,檢查員可要求影片加入指明告示,以提醒或忠告觀眾(或其家長),減輕潛在的不良影響,讓他們選擇是否觀看。如沒有相關告示,檢查員會拒絕核准影片上映或不能為該影片適當分級。如製作人對有關評級、電影名稱、宣傳資料的裁決不滿,可向審核委員會提交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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