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安電影 禁絕上映
賦權政務司長把關 撥亂反正 違者可監3年 罰100萬
《港區國安法》去年生效,港府進一步將規管蔓延至電影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昨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當中建議立法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並賦權政務司司長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不利國安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意味曾獲准上映的影片仍可遭撤銷上映資格,變成「禁片」。該草案將於本周五(27日)刊憲,並於下月1日於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國安理由禁播 反對者可提覆核
政府曾於今年6月刊憲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的檢查員指引,昨再公布修訂相關條例的草案建議。該草案的立法建議包括,明文規定電影檢查員需以明確的法律依據,考慮電影是否不利國家安全;賦予政務司司長權力,若認為上映某些不利於國家安全的電影,可指示監督撤銷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凡監督認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商經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審訊時限,每次不多於28日。審核委員會的非官方成員的指明人數將取消,商經局可委任一名公職人員在委員會上投票。
至於上訴機制,草案建議若電影涉及國家安全理由而不獲上映,審核委員會將不會處理其上訴。邱騰華解釋,因相關問題已超出審核委員會能力範圍內,認為做法合適,強調決定並非沒有掣肘,對方仍然可以透過司法覆核等作申訴。
賦權督察 持法庭手令搜查執法
當局又建議賦予電影監督權力,要求證明書持有人提供關於影片上映的資料,如日期、時間及地點,並賦權予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下可進入及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強督察執法行動的能力;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會施加較重罰則,最高刑罰可至監禁3年及/或罰款100萬元等。
港府6月時刊憲,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檢查員指引訂明,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昨日公布的草案內容將字眼改為「不利國家安全」,令人質疑定義較為廣闊。邱騰華重申政府一直尊重創作自由,修訂草案是為了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影,又指電影不應獲豁免,現時已有足夠空間予創作人創作電影,法例更新後會與業界繼續討論,並聽取業界意見,希望給予業界指引,避免誤墮法網。他又指,若電影再被評級時列為不利國家安全,將不可繼續發行錄影帶及雷射碟等。
議員撐送檢 免創作人法律顧慮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指,若電影獲發准映證,相關人士便可免去法律上的顧慮。他認為將電影送檢有好處,審查過程中若發現有問題,就只需適當刪剪有關部分,最極端是整部電影不能上映,創作人不會因為拍攝而被捕。他又指,修例可將電檢指引進一步規範化,讓檢查員參考更統一及客觀的標準,呼籲電影業界毋須憂慮。
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會長田啟文指,若遇到有機會違反國安法的題材,會送到電檢處諮詢委員會查詢,坦言目前仍是樂觀,「都唔係好擔心,亦都冇得擔心,見步行步。」香港電影製片家協會主席洪祖星指,電影《皇天后土》約20多年前曾因「危害周邊地區人民感情」而下架,亦有電影因過於色情或暴力被投訴,最終需下架重新檢測或剪輯,「嗰時都未有國安法已經有先例,咁驚得幾多?最緊要係電影人嘅初衷是否想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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