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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女兒撤控父強姦 妨司法4親人判監

父重囚6年半 母嫲叔最輕亦3年9個月
中年父親在3年前被女兒指控強姦,於收押所羈留時向家人傳達訊息,指示他們阻止女兒出庭或要對方改口供撤回指控。期間一眾家人分別向女事主作出不同的利誘或威嚇,雖然強姦案最終撤銷但引發妨礙司法公正案。女事主的父親、母親、祖母及叔叔等4人在高院經審訊後,上周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成立,法官李運騰昨判父親入獄6年半,母親囚3年9個月,而祖母及叔叔則各判囚4年9個月。法官狠斥該名父親是案中主謀,為脫罪不擇手段且無悔疚之心,結果牽連差不多全家陷獄,行為自私之極令人髮指;其餘被告即使出於協助心切才犯案,亦必須受重罰。
4名被告分別是女事主X(現年17歲)的父親(44歲)、母親(42歲)、祖母(67歲)和叔叔(38歲)。父親、祖母及叔叔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指他們於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23日在香港,致使X在一宗高院刑事案的審訊程序中,更改原擬作出的證供。父親和母親另被裁定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成,指他們於2018年10月20日致使X連同母親離開香港,及意圖使她們不以控方證人身份於一宗高院刑事案件作供。至於亦是被告之一的X祖父,則被陪審團裁定相關控罪不成立,獲判脫罪。
官:須重判反映公眾憤慨
法官判刑時指,指一眾被告作為X的至親,應有責任去保護她,但實際上卻聯手去對付一名弱女,令她孤立無援,嚴重程度屬同類案中罕見,更達駭人聽聞程度。法官直斥眾人目無法紀,視法律如無物,以為可以操控案件,但天網恢恢,如不重判他們,無法反映公眾憤慨、要挽回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及以儆效尤。加上有關的控罪並非一時一刻發生,而是有計劃行事且有持續性。
父被斥為脫罪不擇手段
在量刑方面,法官指父親身為主謀並持續犯案,特別是他得悉妻子與X由內地返港後,仍未懸崖勒馬,繼續策動家人為他犯事。法官痛斥他為脫罪不擇手段,不惜驅使家人犯案,害人害己、自私之極令人髮指,考慮他被捕至今已收押一年多,故酌量減刑至6年半。至於母親,法官指她最初是有心保護女兒,惟未有擇善固執,受丈夫唆擺而把持不定,雖非主謀但其角色不可或缺,遂判監3年9個月;而祖母及叔叔曾在不同場合多次以金錢及禮物利誘X改口供,並要她作供時「扮失憶,扮無知」或衣着暴露,以給予法官壞印象等,法官指不能排除兩人出於親情及愚昧犯案,但這非藉口,亦需重判兩人各囚4年9個月。案件編號:HCCC 126/2020
4名被告上周二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成。4名被告上周二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成。
4名被告上周二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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