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則鳴:違法工會 應予取締
根據香港法例第332章《職工會條例》,以反中亂港為職志的職工盟推動和組織成立、以職工盟會址登記的37間職工會,涉嫌違反該條例第7條、第10條、第34條的規定,涉及非法目的和非法用途,以及涉及政治目的,對此政府應嚴肅執法,職工會登記局日前刊憲擬取消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登記,獲得好評。
其實,根據《職工會條例》第7條(1)(b)「該職工會有任何目的是非法的」,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運用其酌情決定權拒絕其登記為職工會,已登記的也可取消其工會登記。
該例第10條(1)(b)(iii)「該職工會正被用作非法用途或與其宗旨或規則牴觸的用途,或曾在其登記後的任何時間被用作該等用途」,及(v)「該職工會的經費曾以非法方式支用,或曾用於非法用途或非該職工會規則所認可的用途」,倘違規定則局長可予取消登記為職工會。
該例第34條「經費用於政治目的」,「除根據第33A及33B條獲准外,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經費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a)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或(b)支付或轉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以促進任何政治目的。」
綜合上述規定,可見工會倘有任何非法的事工,或使用工會作非法用途,動用經費作任何政治目的的支付或轉移,都是違法的,尤其是違法的行為是從該工會登記日起計任何時間,有明確的追溯力。眾所周知,職工盟加速撒豆成兵催生工會,醉翁之意不在工人權益,而涉嫌在於為進攻選委會「種票」,所生的「仔」在職工盟的操縱和擺布下,參與各項政治活動包括「三罷」和推動「35+初選」、「攬炒」等。對此,職工會登記局必須執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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