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汽油彈案 兩被告囚40及36個月
【本報訊】前年11月2日,警方在灣仔一個單位內檢獲逾100枚製成及半製成的汽油彈,並拘捕多人,其中兩名被捕男子前天在區院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成,法官葉佐文昨天判刑時表示,把汽油彈這種危險物品存放於商住大廈內,易生危險,涉案的助燃燃料亦可再被用以製造另一批汽油彈,案情嚴重,須判以阻嚇性刑罰,直言被告以身試法的代價很大,分別判兩名被告監禁40個月及36個月。
存放灣仔商廈 官斥易生危險
兩名被告鄭錦輝及黃建棋,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一單位,管有59枚汽油彈、79個載有白色廢棉的玻璃瓶、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內含柴油的淺黃色液體、約一公升內含異丙醇的無色液體、約4.9公升內含汽油的綠色液體、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根據法官的裁決,鄭管有27枚汽油彈、一批玻璃樽及易燃液體等,被判囚40個月,而黃則管有32枚汽油彈,被判囚36個月。本案尚有另外3名被告,其中莫禮滔及楊泳茹在開審前已認罪,各被判囚38個月,而丘建威則於前天獲判無罪。
案件編號:DCCC 9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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