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家人師長沒資格求情
「與其在犯案後歌頌被告,倒不如在犯案前學懂在人類社會共同生活中守法的重要性。」這是一位裁判官日前在審理一宗黑暴案件時的警句,可謂擲地有聲。
兩名案發時分別只有16和18歲的少年,前年10月在粉嶺糾眾破壞中國銀行設施,結果被裁定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等4項罪名成立,雙雙進入教導所。其親友及老師紛紛撰寫求情信,讚揚被告為人正義、心存善念、有責任感、敦厚、充滿愛心,以及本性善良、孝順上進、操行良好等等,幾乎把辭典裏讚揚之詞都用遍了。對此,裁判官的評語是,若家人師長事前曾教導他,他沒遵循,那就不值得為他求情;如事前沒教導,則家人師長更沒資格為被告求情。
誠哉斯言!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本性善良」的少年淪為窮兇極惡的暴徒,家人和師長都難辭其咎,他們害了孩子一生,現在才來求情,不亦晚乎?難道自己不覺得愧疚?
香港反對派最大特點就是貪生怕死,平時一個個擺出勇武姿態,「雖千萬人吾往矣」。但一上到法庭就哭哭啼啼博同情,不是到處找人寫求情信,就是自稱身體有病,或推說頭腦有問題。連《港區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也被稱為「品格良好」,簡直匪夷所思。一名「品格良好」的人竟然駕駛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如果品格不是那麼良好,豈不是死得人多?
說來說去還是這句話,出來行遲早要還。既然要「違法達義」,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既然要「革命」,就必須付出,哭哭啼啼算甚麼?求情又有甚麼用?最卑鄙的是那些「叫人衝、自己鬆」的政棍,大批無知少年淪為政治炮灰,他們卻躲在一旁甚至逃到海外說風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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