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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事觀察:律師的平權

事務律師和大律師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工種,源自英國的法律制度,是分工合作的行業,遺憾地由於歷史上的翻譯錯誤,將常出入於法庭大樓的訟務律師稱為大律師,無形矮化了事務律師的地位。在一錯再錯下,把資深的訟務律師稱為資深大律師,實際上事務律師也有資深的,但沒有在名銜上彰顯出來,造成公眾的誤解。
律政司提出《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將這個行業的不公現象糾正過來,容許司內律政人員中的事務律師可有條件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律政司稱,按現行《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規定,只有兩類人有資格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A類是以大律師為職業,向終院首席法官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相關升級的實質條件是首席法官認為其具有足夠的能力、聲望,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和逾10年執業經驗。B類是讓4種擁有大律師身份的人士可申請成為名譽資深大律師,那就是大學法律學院的老師,法援署、破產管理署和知識產權署的指定職位者。
在昨天條例草案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為這個有條件的資深大律師實際是苛刻,對有關人士構成不公和心理影響。筆者認為,其實目前開闢這個有條件性的資深大律師也揭露若干問題:一、本質問題:政府說律政人員內無大律師和事務律師之分,兩者工作均以表現為重,修例後的升格與否是考慮能力、經驗、法律水平等本質問題,既然如此,那又與職份掛鈎,實在無理。二、平機問題:目前條例是允許在律政司內的大律師和另外4類工種的大律師通過上述A/B類申請加冠「資深」二字,就算離職也不會被免去資深名銜,那麼為何事務律師身份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三、職業之分問題:今天的大律師與事務律師的差異已非常小,事實上事務律師的執業範圍和深度較大律師的廣大,亦享有高等法院的出庭發言權,只是沒有大律師的假髮與外袍。
為了解決律政司上述造成混亂的顧慮,筆者提出可在條例草案註明,只要有條件的資深大律師在離職前換職為大律師的身份,均可保留資深大律師的名銜。長遠而言,從司法改革角度和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經驗,特區政府應主動向兩個法律行業提出合併建議,統一行業名稱,不但不會影響行業的分工,還將歷史遺留的錯誤名稱及早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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