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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吟虎嘯:國安法首判出師不利

首宗干犯《港區國安法》兩項重罪的唐英傑案,在「指定國安案件法官」的判決下,獲得了「輕判」。
根據《港區國安法》的規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起點和最高刑罰是監禁5至10年,恐怖活動罪起點和最高刑罰是10年以上或終身監禁。而法庭在兩罪分別最高可判10年和終身監禁的基礎上,分別判監6年半和8年,判處唐英傑共囚9年。這樣的「只減不加」,令唐英傑的「控罪嚴重」得到了輕判。
請注意,這單「首宗國安案件」,是根據《港區國安法》的規定,由「指定國安案件法官」審理的,然而,卻明顯沒有按照《港區國安法》的法律規定判案。《港區國安法》之所以特別規定國安法案件要在香港現有法官之中指定「國安法官」,就是希望這樣的法官能夠完整、準確的按照《港區國安法》審判案件,不要以自己的所謂「普通法訓練」和「價值觀」另搞一套。
可是,《港區國安法》的一片苦心和小心提防卻「出師不利」,被人擺弄!其擺弄手法依然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老套路。
雖然法官的判詞頗為嚴厲,直指本案「情節嚴重」,並不認為被告感到悔意,然而落實到量刑上則「毫不相稱」。
這是首宗國安法判案,而且「情節嚴重」,犯罪者又毫無悔意,必須重判才是王道,才是彰顯法律威嚴,才是維護法治,才有阻嚇性。這些道理不必多講,法官比誰都懂,但偏偏反其道而行之,釋放出的是干犯了國安法的罪行可獲輕判的訊息,案犯毫無悔意的態度也未被「加刑」,此影響十分惡劣,讓人覺得唐干犯國安法的行為並無罪咎,大可「激勵他人有樣學樣」。
因此,法庭對「首宗國安案件」的輕判,不但沒有阻嚇力,反而是在姑息。看來,要彰顯法治和公義,彰顯國安法不可欺,此案律政司必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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