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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宗罪成 唐英傑今獲判刑

【本報訊】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被指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案件在高院審訊後,唐於本周二(27日)已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兩罪成立,面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今午會判刑,他們昨天先聽取辯方求情。
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
辯方求情稱,被告只是展示及揮動旗幟,並非單對單針對性煽動,沒有證據證明有任何人受他的行為影響,就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相對輕微,按法例應判監5年。至於恐怖活動罪,因受傷的警員傷勢亦不重,而被告的行為屬於鹵莽,應按法例判監3至10年。辯方強調被告已感到後悔,願意向相關警員道歉。兩項控罪於相若時間發生,冀法庭下令把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控方在聆訊過程中,曾呈交有關中國刑法的文本予法庭,希望法庭參考文本內訂明的判刑原則,以及關於「有期徒刑」等字眼的解釋。不過,法官表明會依據本地法律及一般工具來詮釋。據了解,控方呈遞的文本是《刑法條文理解適用實務全書》。
就控方申請充公唐的電單車等物品,辯方指本案件是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關注到充公電單車會否影響之後上訴程序,又表明反對控方充公被告的電單車頭盔、面罩及電話等物品。控方回應稱,頭盔等屬保護裝備,手機的雲端系統內載有寫「光時」口號的文件,或是犯案工具。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案件編號:HCCC 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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