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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公司條例》 委任審查員查壹傳媒

政府委任審查員調查壹傳媒公司業務。 政府委任審查員調查壹傳媒公司業務。
政府委任審查員調查壹傳媒公司業務。
涉欺詐股東債權人 半年內交報告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昨日根據《公司條例》委任資深會計師、會計師公會前會長陳錦榮作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公司業務,包括壹傳媒涉嫌欺詐公司股東,令其蒙受損失等8項問題,要求審查員在6個月內提交報告。陳又表示檢視過相關事實及資料,認為壹傳媒事件已經符合條例訂明的情況,因其行為已損害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
陳茂波指出,壹傳媒涉及違法行為及多項欺詐不當行為,包括早前本身公布公司流動資金充裕,足夠18個月運作,但保安局凍結1,800萬港元不到一星期內,又宣布子公司業務要終止。他續稱壹傳媒早前未能公布年度業績;首次披露向主要股東償還1.5億港元貸款,但該貸款本身相當長時期才到期,行為涉欺騙債權人;該公司地段又涉嫌觸犯欺詐罪。
陳茂波 :須維護本港信譽
此外,他指壹傳媒某子公司高層人員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被控,令人懷疑高級人員以自身利益處理公司事務,令公眾蒙受損失,更可能出現管理失當。為防止事情發生,認為有必要因公眾利益而委任審查員調查。又指不會令資本市場有震盪,因引用權力是出於維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信譽,強調香港上市公司恪守高質素管理極為重要。
他又表示對營商環境有信心,重申引用《公司條例》是留意到有公司在披露財務狀況時出現前後不一致,可能有誤導成分;加上董事涉違反不同法例,需要調查有關人士是否以公司作非法用途。
對於審查員的事務,陳指出要調查壹傳媒是否曾經不公平損害成員及債權人利益;高級人員有否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眾股東蒙受損失,或該公司有否涉及不當行為等。他又稱審查員需要按照相關法例,檢視政府對公司董事申請取消資格令是否合乎公眾利益,並要求審查員6個月內提交報告供政府考慮。
他又指審查員被賦予廣泛權力,如果有人不合作調查會受懲罰,審查員亦有權檢查公司文件,要求與涉事人士會面,及有關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資料。
陳指出政府在1999年曾引用及委任審查員,過程內找出地方作出改善,審查員今次亦會向政府提供報告。雖則不同機構包括證監會、廉政公署仍在處理事件,陳認為引用《公司條例》的調查及工作範疇最為全面。
證監會:仍查訊股價異動
於調查壹傳媒股價異動一事上被轟不作為的證監會,就委任審查員調查壹傳媒後表示,該會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可能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壹傳媒進行一連串正式查訊,相關查訊仍在進行中。證監會將會與審查員緊密協調,並同時根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繼續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
黎智英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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