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國安法首宗罪成 唐英傑可囚終身

唐英傑(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兩罪均成立。 唐英傑(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兩罪均成立。
唐英傑(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兩罪均成立。
去年7•1展示「光時」旗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因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為交替控罪。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昨天裁定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法庭將於明天聽取求情。就展示「光時」口號可否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法庭接納控方的專家意見,指該口號有分裂國家的含意,被告是透過展示「光時」旗幟將分裂國家的思想傳播予他人。
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於審訊指出,該口號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主張從中央政府奪回香港政權,成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劉採用文字的語境、歷史變化作分析,指該口號是梁天琦於2016年參選立法會補選時首次提出,有鼓吹港獨的訴求。2019年至2020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中,包括在中聯辦外的示威,該口號與其他港獨口號會同場出現,令公眾認為它是表達港獨訴求的一種方式。
辯方曾傳召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作供,指「光時」的意思含糊,無法指示他人參與分裂國家。不過,控方對兩人的中立性提出質疑,指他們過往的言論傾向反對政府。
7‧1環境因素構建「光時」意思
法庭接納劉的說法,同意「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兩句說話應一併解讀,又認為環境因素是構建「光時」意思重要一環。本案發生於去年7‧1回歸紀念日,也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第二日,有人在港島區發起反對《港區國安法》的非法遊行。被告不但選擇把「光時」旗幟插在電單車後,更穿過本港要道,其目的必然是吸引大眾關注,希望愈多人看見旗幟愈好。綜觀所有因素,「光時」口號在案發當日可以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連兩名辯方專家都沒有反對它可以帶有分裂主義的含意。
衝擊警防線 故意挑戰法律及秩序
法庭認為被告深知該口號帶有港獨意味,他故意挑選7‧1犯案,必然是想以行動宣揚港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被告直衝警方防線的行為,則屬故意挑戰作為香港法律及秩序的象徵的警隊,被告透過威脅警方以追求其政治理念,行為不但具嚴重暴力及屬危險行為,更危害公眾及社會安全。因此,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辯方律師昨天離開法院時指仍未決定是否上訴。案件編號:HCCC 280/2020
被告唐英傑於去年7‧1駕駛電單車駛過要道,展示「光時」口號旗幟(紅圈示)。被告唐英傑於去年7‧1駕駛電單車駛過要道,展示「光時」口號旗幟(紅圈示)。
被告唐英傑於去年7‧1駕駛電單車駛過要道,展示「光時」口號旗幟(紅圈示)。
警方加派人手到高院門外維持秩序。警方加派人手到高院門外維持秩序。
警方加派人手到高院門外維持秩序。
唐英傑昨由囚車押抵高院應訊。唐英傑昨由囚車押抵高院應訊。
唐英傑昨由囚車押抵高院應訊。
辯方專家證人李詠怡(左)和李立峯(右)。辯方專家證人李詠怡(左)和李立峯(右)。
辯方專家證人李詠怡(左)和李立峯(右)。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判決重點首宗港區國安法案判決重點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判決重點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