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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蛇案 金主代付15萬助潛逃 黃臨福判入教導所

黃臨福及廖子文(箭嘴示)去年底由內地交香港警方。 黃臨福及廖子文(箭嘴示)去年底由內地交香港警方。
黃臨福及廖子文(箭嘴示)去年底由內地交香港警方。
【本報訊】12港人偷越邊境事件中的黃臨福,早前已就前年10月14日向旺角警署掟汽油彈案,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兩罪,他昨天在區院再就潛逃一事,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首次揭露潛逃計劃周詳,有「金主」替黃支付15萬元潛逃費,更指有台灣陸委會人員接應。法官姚勳智指,被告投擲汽油彈是罔顧法律後果,事後更欲潛逃,有損司法公義,直言以監禁6年作兩案量刑起點不為過,但考慮到被告已被還押逾一年,且與警方合作,詳細披露犯案細節,遂均判被告入教導所。
涉案者眾 分工買艇揸車等
案情指,被告黃臨福涉及前年旺角警署企圖縱火案,他獲准保釋,但不得離港。被告其後與其他涉案者透過通訊和會面商討潛逃計劃,決定由鄧棨然購買涉案快艇。眾人各有分工,分別負責指揮協調、資助費用、駕車接載、購買物資及提供藏匿的「安全屋」。至去年8月23日早上,包括被告在內12名港人乘快艇離港,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拘捕。去年12月30日,被告回港,再被警方拘捕。
被告警誡下承認在去年3月謀求逃往台灣,以逃避企圖縱火案中的法律責任。他搜尋潛逃資訊時,在別名「台灣手足」介紹下認識其他涉案者。被告無法支付他需分擔的潛逃費,有其他金主及贊助人聲稱已為他清付約15萬元的費用,並叫他帶同法庭文件前往台灣,接應的陸委會人員便會知道被告是示威者,向他提供協助。
匿安全屋 去台灣要講暗號
有人提醒被告若被截查,可訛稱去釣魚。約於2019年4月起,被告按吩咐在港九多個「安全屋」躲藏,每間「安全屋」均有人接應。至8月22日晚,被告會合其他涉案者到布袋澳搭快艇,期間喬映瑜告訴他和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
就12名港人企圖潛逃事件,壹傳媒黎智英涉嫌協助其中一名懷疑涉案者李宇軒離港。黎就此事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他將於今天被押解到西九龍法院應訊,進行把案件交付高院審理的程序。案件編號:DCCC 301, 5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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