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違規租住船隻 保險隨時無得賠

【本報訊】本港寸金尺土,近年愈來愈多人擇居海上。除了漁民外,也有不少愛海一族居住在設備齊全,空間偌大的遊艇上,甚至有人出租船艙作為賓館用途。然而,本港法例規定遊樂船隻不得作非遊樂用途,保險界人士稱,若船隻非法出租或會牴觸保單條款,發生意外時有機會不獲賠償。
非遊樂用途 最高罰一萬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規定,遊樂船隻(即第IV類別船隻)的船東或其承租人只可使用船隻純作遊樂用途。不管在香港水域的任何地方,如使用遊艇作非遊樂用途,即屬違法。有關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船長,每人可罰款一萬元。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一般船隻需要購買綜合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前者類似汽車的「全保」,保障範圍包括全船的內外,如內裏裝潢、船身以至船內財物等,船主需就用途向保險公司如實申報,自用一般不影響保單,惟船隻不能用作出租,如出租作賓館就會違反保單條款,或不能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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