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真槍元件須領牌 11‧1生效
打擊本土恐怖主義 違例可罰10萬囚14年
近年本港頻頻發生走私真槍和真槍元件的不法事件,前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衝突期間,警方便在港檢獲了30支真槍,情況令人擔心。為防有不法分子將散裝組件分拆運港後再組裝成真槍,政府早前修訂《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規例》,並獲立法會通過,規例將於今年11月1日生效。根據本港對火器的規定,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仿真槍(包括氣槍),均屬槍械,須予規管。有議員認為,經修訂後的規例能有效堵塞現時的法律漏洞,令執法機關有一定彈性,並有助堵截非法武器流入香港,甚至打擊本土恐怖主義活動。
警方表示,任何人士如於《規例》生效前已管有有關真槍元件,必須於今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警務處處長提交相關的牌照申請,相關人士如欲處置該元件,亦可於同樣限期前授權警務處處長接收和處置該真槍元件,或向持牌的槍械經營人/射擊會/個別人士交出該真槍元件。
槍口能量逾2焦耳納管制
《規例》生效後,指定的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即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槍械」定義的範圍內。換言之,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仿真槍(包括氣槍),均屬槍械。
逾期辦理申請者,有機會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如任何人於香港沒持有牌照,並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陳恒鑌贊成是次修訂,認為可有效堵塞現行法律漏洞,阻止槍枝、火器流入香港,令公眾安全更有保障,另一方面不同部門的執法亦會更有彈性。陳又提到,近期香港不時出現爆炸品,或是無牌管有槍械的案件,認為相關法例的刑罰可以檢討更新,以增加阻嚇力。而為了應對本土恐怖主義,陳認為政府可多收集相關情報,並加緊研究訂立其他有效保障公眾安全的條例。
自2019年因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的一連串衝突後,本港涉及懷疑真槍和真槍元件的走私案件急增,據保安局文件顯示,警方近年檢獲真槍數目及型號令人憂慮,在2016年至2020年間,警方共檢獲61支真槍,當中近半,即30支是在2019檢獲,包括手槍及步槍,而海關去年偵破了35宗涉及真槍和其元件案件,涉及超過550件真槍元件,按年增加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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