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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中大二號橋暴動案 3男女囚2至54個月

法官指中大於案發當日有大規模暴動。 法官指中大於案發當日有大規模暴動。
法官指中大於案發當日有大規模暴動。
【本報訊】首宗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暴動案昨日在區院判刑,法官李慶年表示,二號橋於案發前一天已曾發生暴動,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2日案發時欲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案件某程度上屬有預謀,而當日人數有逾100人,暴動規模大,更有人對警方作出直接暴力行為,包括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加上二號橋橫跨吐露港公路及港鐵東鐵綫南北交通要道上,事件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當日故意蒙面的有約100人,他們明顯的意圖便是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事件亦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因此須判阻嚇性刑罰,3名早前被定罪的被告分別被判囚兩個月至4年6個月不等。
法庭:須判阻嚇性刑罰
兩名於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之中,張俊浩(20歲)被判囚4年6個月,女被告鄧希雯(25歲)被判囚3年9個月。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的被告陳起行(23歲)則被判囚兩個月。法官指,暴動為嚴重罪行,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及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懲治犯案者,法庭須判以具阻嚇性刑罰,有證據顯示張直接施行部分暴力行為,而鄧選擇留在現場13分鐘之久,她的衣着裝備顯示與示威者同一陣線,鼓勵了其他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人,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曾親身使用暴力,故二人在刑期上有分別。案件編號:DCCC 36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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