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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立會會議室判囚 梁頌恆終極敗訴

梁頌恆 梁頌恆
梁頌恆
【本報訊】因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而被取消議員資格的梁頌恆,於同年11月2日與同樣被取消議員資格的游蕙禎等人衝擊立法會會議室。梁其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星期,並已服刑完畢。雖然他已於去年12月宣布計劃向美國尋求政治庇護,並已到美國暫住,但仍透過律師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終院於昨天頒下判詞,駁回梁頌恆的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判詞指出,根據《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罪,控方需證明當時有至少3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今次上訴的爭議點,在於法庭是否需要考慮梁心中的想法,及要考慮到甚麼程度。
官指梁知道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人梁頌恆一方指,控方應要證明被告主觀上已知悉及罔顧其行為會使人害怕,及被告並非真誠相信其行為不會有法律後果。惟終院指出,非法集結罪的性質,正是要防止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發生,集結者是否能預見其行為會令人害怕,與社會安寧有否被破壞,兩者無邏輯上的關聯,故是要以客觀標準去考慮被告的想法。終院強調在非法集結罪中,控方仍然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而針對本案,梁必然知道自己當日的作為相當可能令有人害怕及社會安寧會被他破壞,因此定罪並無欠妥之處,駁回他的上訴。 案件編號:FACC 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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