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億洗錢案最後被告囚3年
【本報訊】5名分別來自兩個家庭的男女利用共10個銀行戶口,於兩年內清洗高達18億元的犯罪得益,他們早前在高院被陪審團裁定合共13項洗黑錢和串謀洗黑錢罪成,其中4名被告於上周二(6日)已被判監兩年多至7年不等,餘下一名男被告當日因病沒有出席聆訊,法官押後處理他的判刑,並於昨天判他監禁3年。
另4被告最高判監7年
5名被告依次為吳麗沙(30歲、女)、陳麗霜(59歲、女)、肖娜容(41歲、女)、肖友泉(30歲)及王良海(41歲),昨天被判監的是王良海,他早前被陪審團裁定一項洗黑錢罪成。案件於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發生,王與其妻子肖娜容、舅仔肖友泉、以及陳麗霜和吳麗沙母女,透過10個銀行戶口,處理共約18億元的犯罪得益。法官昨天表示,根據陪審團的裁決,王與肖娜容於約兩個半月內處理約1,200萬元的犯罪得益錢,監禁3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因王沒有任何減刑因素,故判王監禁3年。
案件編號:HCCC 407/2016, HCCC 19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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